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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為何是PPP而不是BOT ?

水污染防治:為何是PPP而不是BOT ?

      財政部、環保部聯合印發實施意見,在水污染防治領域積極推廣運用PPP模式。其實,長期以來,在污水處理、垃圾焚燒等領域主要采用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模式。這兩種模式有什么區別?為什么要推廣的是PPP而不是BOT?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藍虹表示,傳統的BOT模式在環境治理領域存在風險大、融資成本高、社會資本參與不足等多方面問題,限制了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

“在BOT模式中,政府與民營機構更多是一種垂直關系,項目的設計、立項、招標由政府來做,社會資本更多的是被動地接受,只有在投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進來。”藍虹說,因為一開始沒有參與項目的設計、立項,社會資本對項目的風險把握不夠,不敢輕易進來。

另外,BOT模式中,中標后的建設、運營徹底交給私營部門,監管工作往往是空白。藍虹說,“過去,一些污水處理廠,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反而成了污染源。”

而在PPP模式下,政府與社會資本是基于合同而建立的一種合作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在充分協商、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訂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張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這避免了BOT模式下由于缺乏相互溝通協調而造成的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過長的問題,也解決了項目全部風險由私營企業承擔而造成的融資困難等問題。

藍虹認為,PPP通過共同出資,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更強調政府與民營企業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此外,一些特殊目的公司本身政府就參與其中,因此政府更便于從內部監控項目的運營,“這樣可以確保雙方的目標都能得到協調,使PPP成為優于BOT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