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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卓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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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卓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綜合性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總部設立在北京通州區聯東U谷產業園。公司本著嚴謹、規范的態度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標準、規范及規程,奉行“科學嚴謹、獨立公正、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價值觀和“質量第一、信譽第一、服務第一”的企業宗旨,竭誠為廣大客戶服務。 ...
北京科卓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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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方”?相互關聯的兩個主體之外的客體。通俗例子:消費者是第一方,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包括服務)的廠商是第二方,圍繞這個買賣雙方的但又不屬于任何一方的就是第三方。如法院、公證處等。
什么是“第三方檢測機構”?通俗的說,就是在產品生產和流通領域,在法律和利益等方面獨立于消費者和產品廠商的檢測機構。其特征往往與“公正”、“公平”、“客觀”、“科學”等關鍵詞緊密相連。
在現行體制內,被冠以“國”字號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通常被命名為“國家XX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中心)。
第三方檢測機構,在產業發展和市場和諧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尤其是國字號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在消費者心目中是“權威”的代稱,在產品廠商眼里是敬畏的對象。
然而,身在國字號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人都清楚:“國家”二字之沉重,不是什么機構都能擔得起的;“第三方”三字之嚴肅,不是什么部門都能做得到的。
包括國家質檢中心在內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雖有權威,但也有大忌;雖被敬畏,但對“大忌”也需時時切記。
一忌,“角色”越界
從現行法規條文可以看出,“國家質檢中心”其實就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管部門(行政監管及執法)為貫徹《產品質量法》等法規,行使法律賦予的本部門的職責,在依法執行產品質量監管過程中提供產品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
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政府采購的一種技術服務的提供單位。
既然是技術服務的屬性,那么國家質檢中心具有的只能是依據標準對產品質量符合性的判定權,而沒有對行業或產品質量監管的行政權(如抽查任務的生成、檢測結果的發布等)。
因政府行使監管職能的需要而采購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才被冠以國家質檢中心,也就是說,在執行政府委托檢測任務時,第三方檢測機構使用國家質檢中心的名義才是正當合法的,否則就有違法違規嫌疑。
從這個意義上看,國家質檢中心雖是政府服務采購的技術服務提供商,但所謂的對公權力而言的“法無規定不可行”是同樣適用的,而不能“法無規定盡可行”。
二忌,屁股坐歪
商品市場追求的一定是買賣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互利共贏,哪方利益被侵害或受到壓制,可行一時卻無法長久。
作為維護商品市場健康運行不可缺少的產品檢測機構,不論是經政府授權的還是民間自發的,只要聲稱是“第三方”機構,都要站在 “公平、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從事一切技術活動。
合法存在的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需要公平公正的對待。即使存在強勢與誰弱勢之分,那也不是影響產品檢測結論的因素;即使存在行業與市場的亂象,那也不是第三方檢測機構區別對待消費者和產品廠商的理由。
三忌,心態不正
帶有預設成見的檢測行為,懷有“敵意”的檢測活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名義,惡意打壓產品廠商;以維護產品廠商利益的名義,侵害消費者或委托方(如政府)的知情權;為某一廠商的利益侵害另一廠商的利益等,都是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大忌。
心態不正,源自不當利益的驅使,源自本位意識的膨脹,不但有悖于第三方地位,還可能涉嫌違法。
心態不正下的檢測活動,可能導致大小廠商、國內外品牌、新老企業以及消費者,在相同情況下,得到不一樣的待遇或結果。
政府監管部門(檢測機構的授權方和委托方)也可能是心態不正的中槍者。
四忌,自挖陷阱
第三方檢測機構也是一個法律責任的主體,他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嚴肅謹慎應是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基本素質,控制風險應是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常態措施。目的正當、程序正義、過程嚴謹、方法正確是必須努力做到的。
比如,檢測規則的合理合法性,尤其當偏離標準時,檢測規則是否經過評估?由哪個層級評估?是否履行了審批或公示?
比如,采樣代表性的評估、樣品真偽的甄別、樣品及廠商信息的核實、檢測結果是否與樣品廠商提前確認?是否留出提前復議的時間?等等。
如果第三方檢測機構沒理清這些問題,就等于給自己挖了陷阱。
當從消費市場采樣時,采到仿冒樣品的可能是存在的,這在我國國情下一點也不奇怪。前不久發生的小米充電寶爭議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一方面此次抽查主管部門十分被動,公信力受到影響,另一方面小米躺槍咽下的苦水誰能幫助分流?
監管部門可以重發聲明,檢測機構可以被追究責任,但躺槍的產品廠商受到的聲譽及經濟上的損失不是一個重發的聲明或某些人的擔責可以彌補的。
不讓無辜受冤,這也應該是第三方檢測機構社會責任的一種表現。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第三方檢測機構,即使冠以國字名號,也只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管體系中的一個技術服務與技術支持機構,是產品質量監管部門的一個技術助手,而不是監管主體。在法律上與被監管的產品廠商具有同等地位。面對產品廠商的“仰視”,第三方檢測機構不能就自以為高高在上。
一旦產品廠商的合法利益底線被觸及,就會利用法律手段爭取自己的權益,這就是第三方檢測機構隨時面臨的法律風險。
同樣,當國家委托方或消費者發現被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忽悠了,也會毫不客氣的使用自己的行政權力或法律武器。
五忌,水平失準
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權威,除了依賴上面提及的“公平、公正、客觀”還有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科學”。
出具的檢測數據是否經得起驗證?得出的檢測結論是否經得起推敲?給出的意見和建議是否有科學依據?都關系到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權威性。
前不久,某個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發布的對空氣凈化器產品的檢測結果及評價中,僅以空氣潔凈量(CADR)與產品的市場售價的比值,定義產品的性價比,并據此把檢測結果做了排行和比較,就沒有體現出第三方檢測機構應有的專業性和科學性。在業內稍有專業常識的人,僅從這一表現,就會對所有檢測結果的正確性和可信度產生質疑。
附相關法規條文
《產品質量法》規定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第十五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規定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對承擔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的產品質量檢驗、產品質量爭議仲裁檢驗等工作,并以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名義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行授權制度” (第二條);
·“國家質檢中心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的程序,在授權證書的有效期和授權范圍內,對外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并在檢驗報告封面適當位置加蓋國家質檢中心授權標志章(第十二條)。